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重勞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上訴人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輝政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 律師
黃郁婷 律師 陳柏諭 律師
參加人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張榮宗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複代理人 侯捷翔 律師被上訴人 李世仁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
王正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103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八頁第四行關於「是被上訴人所辯」之記載,應更正為「是上訴人所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法官邱泰錄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