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6172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彩媛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之部分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部份因違反票據法第37條背書連續性之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