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桃簡字第476號
原 告 飛斯妥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埔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47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4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李玉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5月間起陸續向原告訂購貨品,被告迄
今尚積欠貨款新臺幣229,330元未清償等情,業據其提出統一發
票六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為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核屬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所
定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李玉華
法官陳世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