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桃小字第53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6月18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分期貸款新臺
幣6萬7,650元,約定自原告撥貸日之次月25日起,分24期清償
,還款期間自94年6月23日起至96年6月23日止,如延遲給付,
自應給付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日利率0.0005計算違約金
,詎被告自94年12月2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計積欠如主文第1項
所示本金及違約金未為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分
期付款申請書暨契約書、攤還收息記錄查詢各1份為證,經核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之分期
付款契約書及金錢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確定
本件訴訟費用額如附表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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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6年度桃小字第5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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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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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已由原告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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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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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阮承皓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