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43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5號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9,213元,及自民國91年7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7.1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1年8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