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3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手段、對告訴人所生名譽及精神損害程度,其犯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就其所犯公然侮辱及恐嚇犯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定其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侯志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3266號被告乙○○男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新莊市○○路○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阮祺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甲○○皆為臺北縣藥師公會會員,於民國97年12月28日7時10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號臺北縣藥師公會會員代表選舉會場前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二人因場地問題生口角爭執,乙○○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他人安全之犯意,以「幹你娘」等語侮罵甲○○數十次,足以貶損甲○○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復以「你是什麼東西」、「你給我注意」、「你要告就去告」、「你給我試試看」、「你給我小心一點」(台語)等言語及作勢毆打告訴人之身體動作恐嚇甲○○,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甲○○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伊確實有罵「幹你娘」,但不是針對告訴人,只是生自己氣所說的口頭禪,沒有對告訴人說「你是什麼東西」、「你給我注意」、「你給我試試看」、「你給我小心一點」(台語),因告訴人一直說要告伊,伊才說「你要告就去告」云云。惟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綦詳,核與在場之證人 吳宜庭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是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及同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等罪嫌。被告前開多次恐嚇、公然侮辱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乃基於同一犯意下之接續行為,請分別論以接續犯。被告所犯上開二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檢察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