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91號原告 葉淑娟 被告 鄭水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9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