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167號聲請人 王雅玲 (即 王吉寳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王吉寳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六、查聲請狀附表及狀附股票掛失函正本所載聲請人姓名與狀附身分證影本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之聲請人姓名(「 王吉寶 」或「王吉寳」?)。
七、若正確之聲請人姓名為「王吉寳」,請重新提出聲請狀附表及股票掛失函正本。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