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7號原告 洪惠資 訴訟代理人 李秉哲 律師被告 陳黃秀珠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 律師複代理人 賴揚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2,38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雖據繳納裁判費1,550元。惟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4日追加備位之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27,12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即以627,126元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原告僅繳納1,550元,尚欠5,280元(6,830-1,550=5,28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備位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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