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簡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苗簡字第577號原告群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明成 訴訟代理人 賴志榮 被告仟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秉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月19日16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被告請於庭前5日提出所稱已將本案標的物賣予他人之契約文件或相關事證影本到院,繕本逕寄對造,庭呈證物原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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