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568號
原告 游銘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翊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如數補繳。
二、原告應陳報下列事項:
㈠起訴狀所附截圖之Instagram帳號yi_0594是否為被告陳翊婕所使用。
㈡說明所發生之具體事實經過,包括時間、地點、被告所為之行為、對原告所造成之結果等,並提出相關證據。
㈢原告之學經歷、工作、家庭、財產狀況。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書狀,並附具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