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403號原告 許莊素琴
胡秀蓮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耀文 原告 胡佳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訴訟代理人 王知新
蔡俊慶 訴訟代理人 陳惠怡 兼送達代收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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