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16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陽卓為仁 即卓為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3年8月2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8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100年1月13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5925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相對人於93年8月2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8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4年11月26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5991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27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4萬元整,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固定計息,延遲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息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因原告於95年9月1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原告於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用。倘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屆期將自動適用本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主動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利率以百分之15計算,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5年8月31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42604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一條第8款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為此依銀行法第47條之1減縮聲明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59,250元│100年1月14日起至│12.88%│100年2月14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上開利率20%計算。│├─┼─────────┼──────────┼──────┼──────────┼──────────────┤│2│59,910元│94年11月27日起至│15%│94年12月27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上開利率20%計算。│├─┼─────────┼──────────┼──────┼──────────┼──────────────┤│3│42,604元│95年9月1日起至│15%│無│無││││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4.99%││││││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