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4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明福
黃明夫 黃貴花 黃品詳 黃文松 黃王麗娜 黃鴻偉 黃涵茵 黃皓軒 黃美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經濟部工業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債權人姓名。
二、本件債權人計10位,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除上開第一項所查報之債權人外,另九位債權人各應補繳500元,始為適法。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