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原交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君豪公設辯護人楊大維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君豪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法官鄭虹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