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建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單人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鵬 今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所羅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2,41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洪培睿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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