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易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392號上訴人 陳青玉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
廖珮涵 律師上訴人 謝宗翰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 律師被上訴人 吳靜妃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洪能超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