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陳鴻運 被告 李佩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上易字第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起訴狀。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徐美麗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