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簡字第2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簡字第2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桃簡字第30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慶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有期徒刑 伍拾伍日 ,更正為拘役伍拾伍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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