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原告 吳建毅
吳長安
33弄9號 吳長興 吳金蟬
2號 吳金猜
號之1 吳金治 被告 黃世龍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代表人 馬英九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雅苑
法官温文昌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