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2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27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華祥 任債務人 羅勝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柒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叁仟陸佰伍拾元,及其中陸萬陸仟玖佰叁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