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3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武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2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武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武聰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且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
化地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07年9月19日具名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3、
4、6)、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1、2、5)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彰化地院以10
7年度聲字第6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及其餘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有期徒刑2年11月。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本件附表編號3、4、6部分,原雖得易科罰金,惟依上開說明,即不再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孝琪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附表:受刑人李武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幫助犯詐欺取財│幫助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11日前某日│105年4月27日前某日│104年2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8680│105年度偵字第8680│105年度偵緝字第18│││、9370、9890號│、9370、9890號│7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930│105年度訴字第930│105年度訴字第757││事││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24日│106年1月24日│106年3月22日│├─┼────┼─────────┼─────────┼─────────┤│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930│105年度訴字第930│105年度訴字第757││││號│號│號││判├────┼─────────┼─────────┼─────────┤││判決│106年4月6日│106年4月6日│106年4月24日││決│確定日期││││├─┴────┼─────────┼─────────┼─────────┤│得否易科罰金│否│否│是│├──────┼─────────┼─────────┼─────────┤││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備註│署107年度執更助│署107年度執更助│署107年度執更助│││字第101號。│字第101號。│字第101號、106│││⒉編號1至5所示之│⒉編號1至5所示之│年度執更字第800│││罪經臺灣彰化地方│罪經臺灣彰化地方│號。│││法院107年度聲字│法院107年度聲字│⒉編號1至5所示之│││第653號裁定定應│第653號裁定定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執行有期徒刑2年│執行有期徒刑2年│法院107年度聲字│││8月確定。│8月確定。│第6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乘機詐欺得利││││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15日│105年4月27日│104年5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8│105年度偵字第8199│106年度偵字第4966│││8號│號│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30│106年度訴字第939│107年度簡字第125││事││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18日│106年12月21日│107年7月3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30│106年度訴字第939│107年度簡字第125││││號│號│號││判├────┼─────────┼─────────┼─────────┤││判決│106年7月10日│107年1月23日│107年9月3日││決│確定日期││││├─┴────┼─────────┼─────────┼─────────┤│得否易科罰金│是│否│是│├──────┼─────────┼─────────┼─────────┤││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備註│署107年度執更助│署107年度執更助│107年度執字第2891│││字第101號、106│字第101號。│號│││年度執更字第800│⒉編號1至5所示之││││號。│罪經臺灣彰化地方││││⒉編號1至5所示之│法院107年度聲字││││罪經臺灣彰化地方│第653號裁定定應││││法院107年度聲字│執行有期徒刑2年││││第653號裁定定應│8月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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