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397號
原 告 東海儷堡A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慶豐
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 律師
被 告 林瑞祥
陳婉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23日上午10時55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