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1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18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葛家耕
       江俊毅
被   告  李啟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八
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於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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