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補字第97號
原 告 湯文章
湯珠雲
湯慈敏
黃湯菊
兼前列四人 湯文典
共同訴訟代
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媽西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
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柒拾玖萬壹仟肆
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