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72號
原   告  潘辛林 即永順板模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朕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29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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