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72號
原 告 潘辛林 即永順板模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朕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29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