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嘉宏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邱錫寬

邱錫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6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足憑。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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