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具保人乙○○男三右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而未到案執行,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
二、經查,被告確因上開案件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一萬元保證,嗣被告經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後,聲請人以傳票分別通知被告、具保人應到案執行,而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合法送達後,皆未到案執行,嗣聲請人命警拘提被告到案執行,警前往多次拘提未獲而無效果等情,此有該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收據、送達回證、該署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琪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