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大陸人民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伍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九十年五月四日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五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志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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