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鄭秋田
鄭林金花 鄭芬蘭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訴外人 鄭明德 所遺附表所示12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被告鄭林金花(即訴外人 鄭秋陽 之繼承人)就該系爭土地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被告鄭林金花應將系爭土地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回復為被告3人公同共有,茲以,系爭土地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041,087元(明細如附表所示),而原告主張對被告鄭秋田之債權本金為180,703元、248,213元、138,355元(合計567,271元),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7,271元;訴之聲明第3項、第4項請求撤銷被告鄭林金花就訴外人鄭秋陽所遺系爭土地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被告鄭林金花就系爭土地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被告鄭林金花應將系爭土地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回復為被告3人公同共有,訴訟標的價額亦核定為567,271元;訴之聲明第5項、第6項請求撤銷被告鄭林金花與被告鄭芬蘭間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土地所為之買賣行為及移轉所有權物權行為,被告鄭芬蘭應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茲附表編號1至10價額合計2,075,487元,亦高於原告主張之前開債權本金金額,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7,271元。茲因原告上開訴之聲明之請求,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有別,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01,813元(計算式:567,271元+567,271元+567,271元=1,701,8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6,170元,應再補繳11,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表┌──┬──────────┬─────┬──────┬───────┬───────┐│編號│地號│面積│公告現值│謄本登記│訴訟標的價額││││(㎡)│(元/㎡)│權利範圍│(新臺幣:元)│├──┼──────────┼─────┼──────┼───────┼───────┤│1│高雄市○○區○○○段│6,642│760│1/6│841,320元│││1地號│││││├──┼──────────┼─────┼──────┼───────┼───────┤│2│高雄市○○區○○○段│2,958│760│1/6│374,680元│││1-2地號│││││├──┼──────────┼─────┼──────┼───────┼───────┤│3│高雄市○○區○○○段│4│760│1/6│507元│││1-6地號│││││├──┼──────────┼─────┼──────┼───────┼───────┤│4│高雄市○○區○○○段│490│760│1/6│62,067元│││2-1地號│││││├──┼──────────┼─────┼──────┼───────┼───────┤│5│高雄市○○區○○○段│935│760│1/6│118,433元│││2-2地號│││││├──┼──────────┼─────┼──────┼───────┼───────┤│6│高雄市○○區○○○段│740│760│1/6│93,733元│││3-3地號│││││├──┼──────────┼─────┼──────┼───────┼───────┤│7│高雄市○○區○○○段│1,205│760│1/6│152,633元│││3-5地號│││││├──┼──────────┼─────┼──────┼───────┼───────┤│8│高雄市○○區○○○段│823│760│1/6│104,247元│││3-6地號│││││├──┼──────────┼─────┼──────┼───────┼───────┤│9│高雄市○○區○○○段│1,480│760│1/6│187,467元│││5地號│││││├──┼──────────┼─────┼──────┼───────┼───────┤│10│高雄市○○區○○○段│702│800│1/4│140,400元│││534-12地號│││││├──┼──────────┼─────┼──────┼───────┼───────┤││(編號1至10合計)││││2,075,487元│├──┼──────────┼─────┼──────┼───────┼───────┤│11│高雄市○○區○○○段│534│800│1/1│427,200元│││542-6地號│││││├──┼──────────┼─────┼──────┼───────┼───────┤│12│高雄市○○區○○○段│673│800│1/1│538,400元│││542-7地號│││││├──┼──────────┼─────┼──────┼───────┼───────┤││(編號1至12合計)││││3,041,087元│├──┴──────────┴─────┴──────┴───────┴───────┤│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各標的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