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雅惠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江雅惠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江雅惠被訴頂替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已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虹翔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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