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3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桂英 臺北市○○區○○○路○○○號11樓之1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2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26日寄存送達被告戶籍址所在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於108年3月8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見本院卷第107頁)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 官康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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