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06號聲請人 賴芳景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賴茂華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賴佩婷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賴茂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台北市○○區○○路○○○巷○弄○○號,民國104年1月7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賴茂華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賴茂華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承認繼承。
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賴茂華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賴茂華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 賴順火 同為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共有人,賴順火之繼承人為 賴珠 ,被繼承人賴茂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台北市○○區○○路○○○巷○弄○○號,民國104年1月7日死亡)為賴珠之孫子繼承上開土地,惟被繼承人死亡後,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亦未經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致無法進行分割土地訴訟,為保障上開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及非訟事件法第
149條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土地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土地謄本、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4年度司繼字第
147號案卷查核無誤,堪信為真正。又本件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亦未經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且被繼承人遺有不動產。因聲請人為土地共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得為本件聲請,合先敘明。
四、次查,被繼承人賴茂華之父母、祖父母皆已死亡,其配偶、子女、孫子女、兄弟皆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本院審酌利害關係人賴佩婷為被繼承人之女,其雖已聲明拋棄繼承,現無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之義務,惟就法律或事實均無礙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職,亦有協助清理遺產之社會責任。是本院認應選任賴佩婷為被繼承人賴茂華之遺產管理人,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