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27號上訴人月眉天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俊結 被上訴人中華民國農會法定代理人 蕭景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本訴訴訟標的金額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143,73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3,427元;上訴人聲明上訴之反訴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核定為6,432,800元(計算式參附表),應徵上訴裁判費97,134元。本訴及反訴應徵上訴裁判費合計130,5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奐忱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
┌─────────────────────────────┐│裁判費試算表│├──┬───┬───┬─────┬────────────┤│編號│地號│面積│公告現值│價額││││(㎡)│(106年1月)││├──┼───┼───┼─────┼────────────┤│1│511│104│2,200元│228,800元│├──┼───┼───┼─────┼────────────┤│2│554│533│2,200元│1,172,600元│├──┼───┼───┼─────┼────────────┤│3│554-9│8│3,700元│29,600元│├──┼───┼───┼─────┼────────────┤│4│554-12│127│3,700元│469,900元│├──┼───┼───┼─────┼────────────┤│5│556│109│2,200元│239,800元│├──┼───┼───┼─────┼────────────┤│6│556-4│31│3,700元│114,700元│├──┼───┼───┼─────┼────────────┤│7│556-6│47│3,700元│173,900元│├──┼───┼───┼─────┼────────────┤│8│558│315│2,200元│693,000元│├──┼───┼───┼─────┼────────────┤│9│558-3│112│3,700元│414,400元│├──┼───┼───┼─────┼────────────┤│10│558-4│19│2,200元│41,800元│├──┼───┼───┼─────┼────────────┤│11│559│771│2,200元│1,696,200元│├──┼───┼───┼─────┼────────────┤│12│559-4│313│3,700元│1,158,100元│├──┴───┼───┼─────┼────────────┤│總面積│2489│││├──────┴───┴─────┼────────────┤│總金額│6,432,800元│├────────────────┼────────────┤│訴訟裁判費│97,134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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