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6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金松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文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6年度訴字第1466號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1,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