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裁定解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49號聲請人 楊凱翔 相對人浩瀚複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奧利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千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事件,因未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9月11日寄存送達,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聲請費,有送達證書、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是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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