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498號聲請人 徐凱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忠銘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1至6之本票號碼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㈡確認標的金額120萬元及事實理由本票金額12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