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選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選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銀坤選任辯護人陳振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選偵字第202、231號、112年度選偵字第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銀坤為使彰化縣議會第20屆第6選舉區議員選舉登記參選人 蕭妤亘 、彰化縣二水鄉第19屆鄉長選舉登記參選人 蘇界欽 、彰化縣二水鄉第22屆第1選舉區鄉民代表選舉登記參選人 陳昭麟 均能分別順利當選為縣議員、鄉長、鄉民代表,基於以交付賄賂使他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17時30分許,徒步走至鄰居羅 張碧霞 (由本院另為判決)之住處,見羅張碧霞一人在家,即交付新臺幣(下同)2000元予羅張碧霞,同時要求羅張碧霞將其中1000元轉交予其孫羅玉溯(涉犯妨害投票罪嫌部分為不起訴處分),並約定羅張碧霞、羅玉溯於選舉日即111年11月26日投票時,須圈選彰化縣議員候選人蕭妤亘、彰化縣二水鄉鄉長候選人蘇界欽及彰化縣二水鄉鄉民代表候選人陳昭麟,而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羅張碧霞亦明知張銀坤交付之款項係賄選之對價,竟仍基於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因認被告張銀坤所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前段、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銀坤業於112年10月7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