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THIOANH(中文名:阮氏鶯,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合計零點肆柒參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89號被告NGUYENTHIOANH(中文名:阮氏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4736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89號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佐。又扣案之晶體2包,乃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陳明確,並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暨查獲現場照片、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憑(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486號卷第23至25頁、第36至41頁、第57頁),且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0.4736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009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見同卷第58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均應予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則無庸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