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相 對 人  洪林文江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而該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現所在不明,聲請人所主張相對人之
戶籍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街○巷○○弄○號4樓,有原告
提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亦同該址,並查無證據證明相對人最後住所地為本院
所管轄,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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