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家調字第9號
原 告 郭梅芳
被 告 郭仁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地在新北市○○區○○路○○○巷○號之3,現住
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新北市私立佳
國老人養護中心),均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轄區,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