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 林昀震 被告 王暐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922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0,1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