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806號債權人 黃鳳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田阿梅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田阿梅積欠借款等云云,惟未提出任何足供釋明上開債權存在之證據,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陳明華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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