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3號聲請人 張安平 即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和平永續慈善事業基
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花蓮縣和平文化藝術基金會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花蓮縣和平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長,經民國111年5月20日第二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完成捐助章程內容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及修正前後對照表所示,請求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擬製修正後捐助章程草案、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主管機關核備函等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和平永續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之修正條文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