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9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99號原告 申永平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間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原告雖於起訴狀末附註:「由於原告在監,所需裁判費,請直接從原告在監保管金戶扣除」等語。惟因本院上開命原告應繳納裁判費之裁定,並非係執行名義,是本院無從逕行從原告之在監保管金帳戶予以扣繳,宜由原告自行向保管單位聲請領出後,再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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