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停止將債務人對第三人新埔中正郵局之存款債權移轉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取。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停止將債務人對第三人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移轉於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取。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債權人正對其在新埔中正郵局之存款、在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實施強制執行程序(本院97年度執字第2415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81430號、97年度執助字第1851號)。茲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7年5月6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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