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9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949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號上債權人甲○○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支票乙紙未經提示,無從行使票據權利,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