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侵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侵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聲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進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進雄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張進雄因強制猥褻罪,經本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廖曉萍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溫尹明附表:
┌─────────┬────────┬────────┐│編號│1│2│├─────────┼────────┼────────┤│罪名│強制猥褻│強制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2.08.31│103年8月間某日│├─────────┼────────┼────────┤│偵查案號│花蓮地檢102年度│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第4626號│偵字第6080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原侵訴字│104年度原侵上訴││││第21號│字第2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9.04│105.12.28│├────┼────┼────────┼────────┤││法院│花蓮地院│花蓮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原侵訴字│104年度原侵上訴││││第21號│字第27號││├────┼────────┼────────┤││判決│103.10.06│106.01.20│││確定日期│││├────┴────┼────────┼────────┤│備註│花蓮地檢106年度│花蓮地檢106年度│││執撤緩字第3號│執字第10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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