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楚君選任辯護人謝志明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嗣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乃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錢衍蓁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