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027號聲請人 劉閔歡
劉昀筑 兼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劉彥君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劉閔歡、劉昀筑、劉彥君聲請拋棄繼承,並未於聲請狀具狀人欄位、拋棄繼承權證書上蓋印鑑章。聲請人劉閔歡亦未提出印鑑證明書,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日發函通知聲請人補正,並於108年7月9日送達聲請人共同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劉彥君,另於108年8月19日以裁定第二次命聲請人補正,並載明逾期未為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並於108年8月28日送達聲請人共同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劉彥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不予補正,是聲請人不為補正致聲請不合程式,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